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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门道语》第三十八期:学宪尊宪,争做守法信教公民
时间:2021-03-18    来源:八仙宫网络平台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在很多人心中,宪法似乎是一部高不可攀、遥不可及的大法。其实,从我们出生,宪法就一直见证我们的成长,伴随我们的一生。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真诚的信仰。只有让法治信仰融入到每位公民的血液中,将法律信仰的标识烙在每位国人心中,让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才能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进而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鲜明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对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作出部署。运用好《民法典》和《宗教事务条例》;挖掘、整理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向上的内容,加强对广大群众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提高防范邪教的意识和能力。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让宪法精神家喻户晓,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必将形成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的强大社会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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